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83號
TCDM,114,聲保,38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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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晁偉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晁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晁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2月(合計刑期3年10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
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中交簡字第20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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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