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SON(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S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