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69號
TCDM,114,聲保,369,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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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芸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芸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芸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
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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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