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淑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顏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淑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0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