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72號
TCDM,114,聲,387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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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即
受 刑 人 鄭子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中交
簡字第90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即被告鄭子儀(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
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兼受刑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受刑人即具保人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
到案執行;另經聲請人亦發函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於11
4年9月22日前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惟屆期受
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在監在押記錄表、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各1 份在卷可查,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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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