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52號
TCDM,114,聲,385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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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博皓


具 保 人 許政衍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字第8959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政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政衍因受刑許博皓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
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許博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
保人許政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23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共2罪)、1年2月(共4罪)、1年1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該案移送執行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
該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9日、8月12日中檢介權114執8959號通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結果各1份附卷可查。又受
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
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
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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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