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52號
TCDM,114,聲,365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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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文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文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編號1部分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2得易科罰金部分,固屬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
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考量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
均於民國113年3月間等,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
界限,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郭文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1日17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3月10日7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48號 113年度易字第40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21日 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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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