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36號
TCDM,114,聲,363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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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489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昕羽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昕羽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
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鄭昕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前一週之某日至113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32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3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7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6日 114年8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32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20日 (撤回上訴) 114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8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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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