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詩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3079號、114年度執字第938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詩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
徒刑部分最長期為編號1之5年4月,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
合計為9年5月,其中編號1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並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
號3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5年10月與
編號2、3之有期徒刑共7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
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
限制加重原則,並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附陳述意
見表),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本件無 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又受刑人雖具狀聲請暫緩定應執行刑,然本院既已受檢察官 聲請,自仍應依法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 人如認其尚有其他案件罪刑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提出聲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許詩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5.24、112.05.25 113.01.15~113.01.16 113.07.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度上訴字第843號 114度金簡字第152號 114度簡字第695號 判決日期 113.10.09 114.02.06 114.04.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度上訴字第843號 114度金簡字第152號 114度簡字第6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06 114.06.17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