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87號
TCDM,114,聲,358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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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証翔


現另案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1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A01因強制性交、妨害自由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
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情形,而本件係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
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部分,未表示意見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
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
情狀,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
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 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強制性交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5日、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2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2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94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5日 114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94號 113年度侵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09日 114年09月0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12號(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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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