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48號
TCDM,114,聲,3548,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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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婉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婉琪因竊盜等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婉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
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
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
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
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
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
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
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
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
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
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附表所
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
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
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
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
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
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
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
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
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
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受刑人沈婉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 日期 113年7月22日 113年8月11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8日、 113年8月24日、 113年8月25日、 113年9月23日 均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61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286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5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 14號 114年度簡字第38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 14號 114年度簡字第38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06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058號 (6罪定刑1年)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439號 (2罪定刑4月)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13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7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 1164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 11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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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