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46號
TCDM,114,聲,354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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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敬軒


具 保 人 黃雅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字第6694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雅慧因受刑人林敬軒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
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
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通
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出境不歸,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受刑人個別查詢表及受刑人入出境資連結作業資料可佐,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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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