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45號
TCDM,114,聲,354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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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即
具 保 人 吳建偉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元,自行
出具現金保證後經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法院指定
保證金1千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受刑人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
行,再由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具保人即受刑
人到案執行之通知與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影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受刑人之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
今並未因另案受羈押或另案在監執行,並無未能到案之正當
理由,且受刑人戶籍仍設籍原址等情,亦有本院調取受刑人
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
料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
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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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