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86號
TCDM,114,聲,3486,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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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子淇



受 刑 人 洪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子淇因受刑人即被告洪家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
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
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
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憑。
 ㈡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受
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
30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此有臺中地檢署114年7月10日中檢介維114執10104
號通知1份、送達證書3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份在
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
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核發拘
票命司法警察於114年8月25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
因不知受刑人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
羈押中,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
告書影本、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
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
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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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