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所
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
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
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
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
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
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所示均為
竊盜罪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
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
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謝孟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6日 112年12月1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0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7號 113年度簡字第1136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0號(聲請書誤載為65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07號 113年度簡字第1136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21日 114年2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2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1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05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67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52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0號 114年度易字第17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4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540號 114年度易字第17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8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06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