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53號
TCDM,114,聲,345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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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HONG TUAN(中文名范宏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HONG TUAN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經處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查受刑人PHAM HONG TUAN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
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經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屬得易科罰金
,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1、2、5、6、8
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
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就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
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就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56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
月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30罪及法定上限(有期徒刑30年)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
各罪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加計如附表編號8之執
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6月)。另參
酌受刑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受刑人PHAM HONG TUAN(范宏俊)定應執行刑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0日(共2次) 111年10月27日(共2次)、111年11月3日(聲請書附表所載111年11月2日應更正為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1、7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85、7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簡字第31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 113年度簡字第3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22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074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12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0日 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8日(共4次)、111年11月9日(共2次) 112年5月30日、112年9月11日(共3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次)、112年9月12日(共7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74、775、777、7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78、12700、22831、592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209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3日 113年12月3日 114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209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12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24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695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4月25日(共4次,聲請書附表所載112年4月24日應更正為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78、12700、22831、59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83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7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5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6日 114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696號(編號1至7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64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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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