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45號
TCDM,114,聲,344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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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佩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湯佩穎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
書雖漏未記載第7款,然已載明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應認係漏未記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
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湯佩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
屬正當。而查,經本院詢問受刑湯佩穎對於法院定應執行
刑有何意見,受刑湯佩穎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類型、罪
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類,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
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
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
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
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
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
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
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
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衡酌前揭所述之比
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3萬元(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2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3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3罪) 有期徒刑1年8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月28日、同年4月11日、同年6月19日 113年6月25日、同年月26日 113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42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20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8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3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795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03月27日 114年0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83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795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4年05月02日 114年0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70號(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59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059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1罪)、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3罪)、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8千元(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6千元(共1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9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0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72號 判決日期 114年07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918號(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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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