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22號
TCDM,114,聲,342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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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楊畯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畯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畯壹(下稱受刑人)因偽
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
,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
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中簡
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受
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受刑人兼具保人於民國
114年8月20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如受刑人逃匿,則依法
聲請沒入保證金,此有臺中地檢署114年8月8日中檢介衡114
執11704號通知書、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證
,其送達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
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4年9月5日前拘
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不知受刑人去向,無法拘提到
,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
上開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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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