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364號
TCDM,114,聲,336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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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育丞因犯過失傷害、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
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
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
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
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
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
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
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吳育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而查,受刑
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
部分,並未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
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
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至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若其中有已經執行 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至執行時如 何自所定之應執行刑中扣除,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4日 113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6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23日 114年07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23日 114年08月19日 是否為得意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67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16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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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