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拘役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又按2裁判
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
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1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
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
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
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
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
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自堪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該犯罪行為(均
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之竊盜罪、竊盜未遂罪)之不法及罪責
程度、犯行次數、密集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
性,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合計之總刑期以下,及如附表編
號1至8所示之罪刑曾由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定
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及前述法定拘役合併定刑不得逾120
日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
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8之宣告刑,業已 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嗣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 予扣除即可,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明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1次 拘役20日4次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03/21 112/11/25 113/02/07(2次) 113/02/05 113/01/18 113/03/27 113/03/27 113/03/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1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04/17 113/04/22 113/05/1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27 113/06/11 113/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5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8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014號) 【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竊盜未遂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2次)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3/04/02 113/05/03 112/12/26 113/02/11 113/01/08 112/12/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16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04/26 113/08/29 113/07/05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22 撤回上訴 113/09/25 113/08/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3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79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014號) 【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3日(7次)、拘役2日(5次)、拘役35日、拘役15日(2次)、拘役30日、拘役12日(4次)、拘役25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05/11(2次) 113/05/05 113/03/31 113/04/22、113/02/29(2次)、113/03/06、 113/02/05、113/04/30(2次)、113/05/02(3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次)、113/03/22、113/01/09、113/01/14、113/01/18、113/04/28(2次)、113/04/29(3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次)、113/01/22、113/03/25 113/04/30 113/05/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78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932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589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2104、2268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0號 判決日期 114/01/22 113/12/24 114/06/30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2103號等 114年度簡字第12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26 114/01/22 114/08/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98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35號 (原判決未定應執行刑)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885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014號) 【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