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13號
TCDM,114,聲,321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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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宇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74號、114年度執緝字第14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宇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何宇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
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
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
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
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下稱臺
中地檢署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本
院以113年度原簡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
界限之拘束。本件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
見,其於上開臺中地檢署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復經本院函
詢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亦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上開調
查表、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
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至同年11
月5日間。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之罪係犯侵入住宅竊盜
罪、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各罪間之犯罪態樣
、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上開各罪
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固然相近
,然犯罪手法、所侵害法益並不具高度重複性,參酌其行為
態樣及受刑人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
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
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已與 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 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何宇峰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10/22、112/11/5 112/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2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27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3/07/12 113/09/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27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06 113/10/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43號(即114年度執緝字第1493號。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11號(即114年度執緝字第1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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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