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75號
TCDM,114,聲,3175,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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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述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45號、114年度執字第1004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述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述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另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
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
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
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
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
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前為之。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
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
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罪類型,二者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態樣,侵害法
益皆同;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3年2月12日,2罪間之獨立性
較低,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本院通知受
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收受
後,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
定),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存卷可稽;再斟
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暨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權衡各罪之法
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5日) 113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0號 114年度易字第14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140號 114年度易字第140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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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