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54號
TCDM,114,聲,3154,202510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鄭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鄭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
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鄭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鄭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所處之罪均為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
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
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
為轉讓禁藥罪;編號3為偽證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
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重複性等整體評
價,暨衡酌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
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於案發後皆坦承犯型
,懇請能從輕量刑,給予其改過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
27頁之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林鄭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1.販賣第一級毒品  (4罪) 2.販賣第二級毒品  (2罪) 轉讓禁藥 偽證   宣告刑  1.有期徒刑7年10  月(4罪) 2.有期徒刑5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2罪)  犯罪日期 1.有期徒刑7年10  月部分: ㈠111年5月底前某日 ㈡111年5月9日 ㈢111年5月27日 ㈣111年5月28日  --------------  2.有期徒刑5年3月  部分: ㈠111年3月25日  ㈡111年4月27日  111年5月18日 112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9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29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6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4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13日 114年7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963號 月。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964號 月。 1.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2222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6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2.編號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