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連金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0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連金峯所涉犯竊盜等案件已宣
判,且所犯之罪為五年以下之罪、上訴期間開庭一定會去開
庭、家中父母過世,又有小孩要養,希望先行回家照料再進
來服刑,懇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於民國(下同)
114年6月13日逕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
助字第1758號(即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02
號刑事確定判決)另案執行有期徒刑6月入監服刑在案,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6日中檢介矩114執助1758字
第1149112120號函及所附之該署執行科檢察官書函各1份、
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114易緝106卷第421~425、427~428頁)。從而,被告
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再予准驳,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