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09號
TCDM,114,聲,3109,202510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建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07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6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建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建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楊建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
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
見乙節,有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
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
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就受刑人如附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11/23 112/11/13(2次) 112/1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4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81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0674號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決日期 113/02/29 113/06/27 113/11/18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0 113/07/30 113/12/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39號 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3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應執行1年5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913號,已執畢】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11/13 112/1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678、57157號(聲請書漏載57157號) 法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23、4455號 判決日期 114/06/05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23、44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7/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73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