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099號
TCDM,114,聲,309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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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宗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114年度執字第124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宗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宗樺因洗錢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另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
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
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
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
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
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
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
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業務侵占與幫助一般洗錢罪
等犯罪類型,其構成要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均
不相同;犯罪時間係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上旬至8月下旬、
同年8月上旬間,各該犯罪之時間相異,以判斷受刑人所受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可知2罪間獨立性較高;另參酌本院
通知受刑人請其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
人收受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等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
證書附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
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並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
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 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至112年8月27日 112年8月6日 偵 查(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86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7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986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57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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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