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憲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憲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憲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
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
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張憲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3日 113年1月19日至113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963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7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1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1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37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8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3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4日至113年1月28日 113年1月25日至113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軍偵字第1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軍偵字第2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6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4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6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3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