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
114年度聲字第2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一倫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4年度偵字第17177、36386號),辯護人潘思澐律師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12年度偵字第17177、3638
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17177、3638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