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90號
TCDM,114,聲,2990,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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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
114年度聲字第2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一倫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4年度偵字第17177、36386號),辯護人潘思澐律師聲請具保
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12年度偵字第17177、3638
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偵字第17177、36386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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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