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嘉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行(114年度執聲字第2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
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
執行拘役70日確定,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及法益所受損
害程度,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
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
院卷第23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告刑 ⑴拘役20日 ⑵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⑴113年7月27日 ⑵113年10月16日 113年11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6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4年2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8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3 (以下空白) 罪名 強制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112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