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11號
TCDM,114,聲,291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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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宥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193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5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受刑人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經
核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
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受刑人民國114年8月14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
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
附表所示各罪之時空明顯有別,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竊
盜部分之罪質與行為態樣相似,但所侵害財產法益有別,其
餘各罪罪質、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則屬有別,尤其所犯如附
表編號6所示部分為放火案件,更明顯與所犯其他各罪之犯
罪情節不同,並考量所犯罪數、罪質及犯罪時空密接程度反
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經整體評
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1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74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97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95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9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97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95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9月9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36號 編號1至5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 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7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4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101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970號 113年度訴字 第189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10月31日 114年4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101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970號 113年度訴字 第18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3日 114年6月24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均不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193號 編號1至5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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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