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73號
TCDM,114,聲,2873,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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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詩涵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
3年度執維字第135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酒駕案經判刑,徒刑易服社會
勞動,但因聲明異議人患有嚴重髖關節病及五十肩,且遭其
他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罷凌,有輕生舉動,因而無法繼續服
社會勞動。又聲明異議人尚有女兒需照顧,無法入獄執行,
請准予分期付款攤還罰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
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
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若已執行完畢,即無以聲
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
第554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
3年10月17日之113年度執維字第13509號執行指揮命令,係
依本院113年度交易字138號刑事確定判決執行,故本院為諭
知受刑人裁判之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明異
議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為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本
院自有管轄權。
(二)聲明異議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11
3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繼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3年度執維字第13509號易服社
會勞動指揮書,載明聲明異議人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時數
,履行期間為113年11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27日止。嗣聲明
異議人遵示履行社會勞動而完成部分時數後,復於114年7月
28日改聲請易科罰金並繳清所餘款項,有上開易服社會勞動
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上開案件
已於114年7月28日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無以聲
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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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