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06號
TCDM,114,聲,270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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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智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8538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3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胡智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胡智皓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
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
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
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部分, 茲因於本案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且檢察官於本案並 無就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此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之刑 範圍,均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胡智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一般洗錢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另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113年1月26日 112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17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39號 114年度簡字 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17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39號 114年度簡字 第6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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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