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97號
TCDM,114,聲,269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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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佶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
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3至5、7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
附表編號2、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
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
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
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
本院刑事庭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
院卷第39至43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10月15日至110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6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7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111年度訴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111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111年度訴字第1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11月1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8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8日 110年8月9日 110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7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緝字第5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0號 112年度簡字第26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0號 112年度簡字第26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8月17日 112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3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5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6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9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7日 110年1月13日至110年1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3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72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4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202號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4月29日 114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202號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30日 114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82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3408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0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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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