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47號
TCDM,114,聲,244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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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安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
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拘役120日及其餘宣告刑拘役30
日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拘役150日,亦應合於刑法第51
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 
 ㈡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本
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應
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不得逾拘役120日
之限制,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
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對於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為保
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
規定,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之
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民國114年7月24
日陳述意見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3次) 犯罪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0日至 同年9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 編號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2次)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775號 編號1-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5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4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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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