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松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松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松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
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
,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
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
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
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經受刑人
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
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處有期徒刑8年
內之刑度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
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
幣5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
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
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 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證 宣 告 刑 ①至⑤均有期徒刑7年7月(共5罪) ⑥有期徒刑5月6月 ⑦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6月22日 ②111年7月17日 ③111年8月21日 ④111年8月25日 ⑤111年9月1日 ⑥111年9月4日 ⑦111年9月5日 110年年中某日至111年9月5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8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5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 114年度簡字第6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3年11月12日 114年4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 114年度簡字第6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8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0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