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82號
TCDM,114,聲,1882,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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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張賢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心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聲請補發裁
定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賢文為被告楊心之配偶,被告已
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
第1668號(即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882號,下稱本案裁定)提
起抗告,因被告不識法律,故由聲請人代為聲請補發本案裁
定正本,以補充抗告理由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
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
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告訴人、告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案判決正本,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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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