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19號
TCDM,114,簡附民,519,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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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劉○
法定代理人 劉○緯
陳○
被 告 謝世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92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係對刑
事訴訟之被告始得提起,且需以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求償權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賠償。另附
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9
25號案件審理中,原告以附件所載之原因事實,具狀對被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觀諸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部分
,僅記載被告過失傷害劉○柔,且檢察官對被告被訴過失傷
劉○澤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
832、59071號起訴書、不起訴書附卷可參,無從認定原告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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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