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01號
TCDM,114,簡附民,50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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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賴彥蓁
被 告 倪秀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3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案件於法院繫屬中,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
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
序可資依附,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得
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
民國114年7月24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435號判決在案,有上
開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足佐。然原告遲於114年9月9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日期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求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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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