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479號
TCDM,114,簡附民,479,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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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楊世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4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主張另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宏章應連帶負損害賠償
部分,其並非本件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移送併辦,及本院認定
對原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是原告對被告吳
宏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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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