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王禹承
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被 告 林慶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