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54號
TCDM,114,簡上附民,54,202510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彥龍
被 告 陳一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
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
,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
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
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
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簡上字第115號判決判處罪刑,就被告所涉對原告幫助洗
錢、幫助詐欺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規定,應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