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蔡玉靜
被 告 陳邦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
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
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