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439號
TCDM,114,簡上,439,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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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林佳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492
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22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佳緯明知任意提供手機門號予他人使用,有幫助他人用於
詐欺犯罪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年7月19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興大學
府門市,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隨即交付予真
身分不詳、外號「西瓜」之男子。不詳之人輾轉取得該張
預付卡後,於112年8月間,以乙oo(警方另函送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偵辦)之名義,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走公司)所經營之「樂享購
」電商平台會員帳號。
二、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12年8月10日,使用網路臉書暱稱「江游佳」及通訊軟體LI
NE暱稱「蔡欣怡」,與賣家丁oo聯絡,詐稱欲向其購買電子
票券,復以下單失敗為由,要求丁ooLINE暱稱「在線客服
」、「(玉山銀行)客服經理姜家豪」聯絡,其等再以簽署
三大保證為由,要求丁oo配合操作;丁oo因而陷於錯誤,提
供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大村
郵局帳號0000000000XXXX號(完整帳號詳卷)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於同日16時47分,遭不詳之人網路轉帳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至指定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復於同日16時50分,遭不詳之人網路轉帳10萬元至指
定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oo發覺受騙後
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上開2個帳戶為乙oo「樂享購
」帳號下單訂購商品時所產生之虛擬收款帳戶,因而循線查
知上情(按:愛走公司已於112年8月28日退款20萬元予丁oo
,並於112年8月31日與丁oo達成和解)。
三、案經丁o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案件上訴於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
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
佳緯(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
第二審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
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見本院簡上卷第
39、57、53至55頁),爰依上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由檢
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132至1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oo於警詢時之指訴相
符(見偵卷第35至3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告訴人之手機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
中華郵政大村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查詢帳戶最近
交易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12年8月30日一建國字第10
17號函暨檢送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資料、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4日愛警字第
1130514001號函暨檢送和解協議影本、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114年5月13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台灣大哥大
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基本資料查詢、112年7月19日預付
卡申請書彩色影本(見偵卷第41至42、43至47、49至51、55
至57、77、79、81、83、85、87、89、93、135、137、139
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單純
將其申設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預付卡(下稱本案預付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
為,然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所提供之本案預付卡可能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提供本案預付卡,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但未附理由。
 ㈢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
字第1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更一
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
09年度聲字第5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被
告入監執行後,於110年12月17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
於111年5月1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
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
,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
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
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
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
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參與犯罪組織、詐欺犯行,與幫助詐欺
犯行,罪質類型均相同,犯罪手段、動機亦類似,堪認被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之罪責,爰依法加重其刑。  
 ㈣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行為僅止於幫助,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認事用法並無
不當,應予維持。  
 ㈡至量刑之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
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
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
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
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官於個案審判,
時,依個案情節加以審酌量刑,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要難謂
其有違法、不當之處。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原審審酌
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近年來為遏止詐欺犯罪,已
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將個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以
免成為犯罪集團之幫兇,且新聞媒體上亦常有犯罪集團利用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犯罪工具之報導,詎被告竟將其申設之本
案預付卡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因而使告訴人
oo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並使犯
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復斟酌被告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已
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
、所生損害、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除前開累犯記錄外之
其他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考量原審已審酌被告幫助詐欺犯行之
輕重,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上開刑度
,原審判決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量刑過重或失
輕之不當情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沒收部分:
  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上開行動電話
門號預付卡予「西瓜」之人,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所
得,自無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原審判決漏
未就此部分加以說明,然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無礙於判決
沒收之結果,尚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並屬妥適,被告上
訴意旨請求撤銷原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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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