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935號
TCDM,114,簡,193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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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坤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92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190號),本院合議庭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以下外,其餘均引用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4行「明知上開包包係脫離本人持有之遺失物」
刪除。
 ㈡犯罪事實欄第5行「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更
正為「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㈢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及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
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除遺失物
、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
之。經查,被害人於警詢時指稱: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在哪
裡遺失黑色包包,我請廠長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我的黑色
包包在臺中市○○區○○區00路00號前遭不明人士拾得等語(見
偵卷第18頁),足徵被害人確係不知黑色包包何時何地
遺失,難謂一時脫離其實力支配,顯見告訴人之黑色包包
內含身分證件)應屬遺失物無訛,是核被告A03所為,係犯
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然因二者僅係
行為客體之不同,本院亦已當庭諭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
卷第28頁),且應適用之法條仍為刑法第337條,故無變更
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拾獲他人遺失物後
,應將該物交付警察機關或相關人員處理並返還予失主,竟
出於一時貪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擅自將被害人所有之包
包(內含身分證件)侵占入己,所為實有不該;又審酌被告
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侵占財物之價值非鉅;並
考量被告表示無資力,因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見
本院卷第29頁);參以被告曾有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國
中畢業,從事人力仲介臨時工,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30
0元、離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占之黑色包包1 個(價值1,1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 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侵占包包內之身分證件,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未 據扣案,且因該物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倘由被害人以換發之 方式取得,亦將使原證件失其效用,且身分證件本身財產價 值亦屬低微或不易評估,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亦或刑 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923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區00路00號前時,見A 0000000000002所有之黑色包包1個(內有身分證件)遺落在 該處,明知上開包包係脫離本人持有之遺失物,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將該包 包侵占入己。嗣A0000000000002發現上開包包遺失,報警處 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A03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拾獲上開黑色包包之事實 ,惟辯稱:我經過那裡,看到一個髒髒的包包,我就撿起來 ,本來想說可以用來礦泉水或做工用的東西,但看到它破 破的,我就丟掉了,我沒有看包包內有什麼,我以為那是沒 有人的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A000 0000000002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 張在卷可稽。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並非上開包包之所 有權人,卻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於拾獲該包包後擅自取走 欲供己使用,足認被告居於所有權人地位而支配該包包,其 主觀上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其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未扣 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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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