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905號
TCDM,114,簡,190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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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崴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5044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3061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4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88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於110年12月23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3年6月9日保護
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累犯之說明(見易字卷第41至42頁),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
科雖與本案罪質不同,然其前案係入監執行,已接受較嚴格
之矯正處遇,其仍未能記取教訓,故意再犯本案,且前案與
本案均屬故意犯罪,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反省及
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考量被告上開犯罪情節,無應量處
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
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
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誠值非難;惟
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被告已賠償告訴人A女新臺幣7萬元,告訴人已
撤回告訴,並表示對於量刑沒有意見,請法官依法判決乙情
,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易字卷第51頁)及被告提供之刑事
撤回告訴狀(見偵卷第91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及檢附
臺中市政府性騷擾調解書(見易字卷第45至49頁);被告
自陳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易字卷第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5044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5月23日0時43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老虎城購物中心電梯內 ,見A000000000003(已成年,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同 在電梯內,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當場拉 開其褲子拉鍊,裸露其生殖器並以手撫摸自慰,以此方式公然 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女報警處理,警始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女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照片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呂杰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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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