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100號
TCDM,114,簡,110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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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3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57號),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部分如下之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行有關「15時28分許」之記載,應予更
正為「15時27分許」;
 ⒉同欄㈣第1行有關「8時18分許」之記載,應予更正為「8時17
分許」。
 ㈡證據部分補充:
 ⒈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
 ⒊告訴人乙○○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⒋被告為警通知到場時之照片、查扣物品照片。
 ⒌告訴人丙○○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
 ⒍被害人戊○○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
二、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具狀表示:因精神障礙,欲聲請精
神鑑定,有低收入戶、離婚、母親罹癌,及詹益忠精神科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可查,請安排精神鑑定等語。惟
查,被告案發後於113年4月29日之歷次警詢、同年8月21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114年4月21日準備程序中,均未曾
提及其患有精神障礙及與本案犯行之關聯性。況且被告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提示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均能
明確指認畫面中竊取行竊之人為自己,且能清楚描述其行竊
之動機、手法、竊得物品,及將部分竊得物品主動交予警方
扣案,其餘則丟棄在不詳處所等情節,可認被告於行為時對
其當下所為不僅瞭解,亦有能力明確陳述案發過程,在在顯
示被告行為時能清楚明瞭其行為發生之因果歷程及竊盜行為
之後果,並無何意識不清,不知其所為,或判斷能力缺損之
情形,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就問題為合乎邏輯及常理
、清晰之回應,有上開被告之歷次筆錄可佐。是本院綜合上
情,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均未有受精神障礙影響之情事,
而被告所述之詹益忠精神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部
分,難認與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其餘其自陳其為低收入戶
、離婚、母親罹患癌症之家庭狀況部分,亦與其精神、心智
狀況無涉。從而,本院考量依上開事證已足認定被告於案發
時之精神狀況,本件無送精神鑑定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㈤所為,雖各有多次竊取行
為,係均在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
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㈢按財產法益應以財產監督權之個數,為法益之個數,與財產
所有者之為一人或數人無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同時同地以一竊盜行為竊取多
數動產,如以為該多數動產屬於一人所有或監管,因只侵害
一個財產監督權,固僅應論以一個竊盜罪;如知悉該多數動
產分屬數人所有或監管,則應認為侵害數個財產監督權,而
論以該罪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於同
時、地,以一竊盜行為,固係竊取分屬告訴人乙○○、庚○○
有之動產,然因被告係於同一娃娃機店內行竊,並無證據證
明被告知悉所竊取之動產分屬於數人所有或監管,故應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認僅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爰僅依接續犯
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屬一行為侵害數被害
人法益之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㈣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27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然衡諸前
案與本案各罪之犯罪型態、情節、罪質、侵害法益及社會危
害程度,明顯存在殊異之處,即不應本於其前案執行完畢後
再為本案犯行,作為加重刑罰與否之依據,否則毋寧係在前
案不法與本案關聯性薄弱之情形下,過度評價被告本案犯行
。因此,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裁量後,認
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被告前揭素行。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貪圖一己之私,竊
取他人財物以滿足自身需求,對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致
生危害,實有不當,惟念被告如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竊得
財物」欄所示物品,已為警查扣且發還告訴人乙○○、庚○○
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衡酌被告素行(包含上開構成
累犯之前案),及其犯後坦承之態度,並表示有調解意願,
且業與告訴人己○○之代理人詹美芳、被害人戊○○成立調解,
願分別賠償告訴人己○○、被害人戊○○新臺幣(下同)2萬7,0
00元、4,800元,然因未約定履行期,且被告尚在監執行,
而尚未賠償;就告訴人丙○○部分,因其無調解意願,是未能
成立調解等情,經告訴人丙○○於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並有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739號調解筆錄、本院114年6
月3日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
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焊
接工作,月收入4萬多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由前
妻扶養,另需扶養罹患癌症之母親,並考量檢察官、告訴人
丙○○與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斟酌被告就
前開犯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犯罪態樣、手段均相同,所
犯均為同一罪質之財產上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
並兼顧刑罰衡平要求之意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物品如附表編號2至5「竊得財物」欄所示財物,為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均未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戊 ○○、告訴人己○○、丙○○,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物品如附表編號1「竊得財物」欄所示財物,因被 告業將竊得財物發還告訴人乙○○、庚○○如前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對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得財物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告訴人乙○○、庚○○) 乙○○所有之七龍珠一番賞B賞孫悟空公仔七龍珠一番賞A賞孫悟飯公仔各1個,及庚○○所有之福音戰士一番公仔1個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害人戊○○悟空一番公仔、ZERO凱多龍公仔各1個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告訴人己○○) NIKE AF1黑白色鞋子、NEW Balance(550)白底奶茶色鞋子、香奈兒黑色鞋子各1雙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告訴人丙○○) 日版尼卡魯夫C賞公仔1個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告訴人丙○○) 七龍珠一星龍D賞公仔海賊王魯夫A賞公仔、野獸國三眼怪存錢筒、新四皇黑鬍子B賞公仔鬼滅蝴蝶忍C賞公仔、奎茵G賞公仔海賊王和服香吉士公仔鬼滅彌豆子公仔七龍珠紅心假面D賞公仔、福音戰士B賞公仔海賊王御田B賞公仔、火影忍者鳴人公仔七龍珠激塗公仔七龍珠孫悟飯爺爺公仔一番賞鼬公仔一番米爾公仔、金證騙人布公仔一番賞桃紅公仔各1個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群股                  113年度偵字第36037號  被   告 丁○○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慶堂前於民國11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於113年4月29日15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由乙 ○○、庚○○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台店內,徒手竊取乙○○所有之七 龍珠一番賞B賞孫悟空公仔七龍珠一番賞A賞孫悟飯公仔各 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900元)及庚○○所有之福音戰士 一番公仔1個(價值20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㈡於113年3月11日2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戊 ○○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台店內,徒手竊取悟空一番賞及ZERO凱 多龍各1個(價值共計4800元),得手後離去。 ㈢於113年3月3日8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己○○ 住家門前,徒手竊取NIKE AF1黑白色鞋子、NEW Balance(55 0)白底奶茶色鞋子及香奈兒黑色鞋子各1雙(價值共計2萬70 00元),得手後離去。
 ㈣於113年3月3日8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丙○ ○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台店內,徒手竊取日版尼卡魯夫C賞公仔 1個(價值2000元),得手後離去。
 ㈤於113年3月21日8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丙 ○○所經營之夾娃娃機台店內,徒手竊取七龍珠一星龍D賞1個 、海賊王魯夫A賞1個、野獸國三眼怪存錢筒1個、新四皇黑 鬍子B賞1個、鬼滅蝴蝶忍C賞1個、奎茵G賞1個、海賊王和服 香吉士1個、鬼滅彌豆子1個、七龍珠紅心假面D賞1個、福音 戰士B賞1個、海賊王御田B賞1個、火影忍者鳴人公仔1個、 七龍珠激塗1個、七龍珠孫悟飯爺爺1個、一番賞鼬1個、一 番賞米爾科1個、金證騙人布1個、一番賞桃紅1個(價值共 計2萬38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嗣因乙○○、庚○○戊○○己○○、丙○○發現遭竊,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案經乙○○、庚○○己○○、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㈠至㈤之事實。 2 ①告訴人乙○○、庚○○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㈠。  3 ①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㈡。  4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㈢。  5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㈣㈤。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係同一時間、地點,竊盜不同被 害人之財物,屬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 包括論以一罪。被告先後所犯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 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5月即 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 ,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 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犯罪事實㈡㈢㈣㈤ 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 法發還告訴人己○○等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其於犯罪事實㈠所竊得之上開 物品,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乙○○、庚○○,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或追徵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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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