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305號
TCDM,114,易,3305,2025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隆(已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6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簡字
第14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2蘇天助陳建源
劉顓毅、蘇麗絲林玉明黃文福賴江林等8人均基於賭
博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晚間7時20分前某時許,在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291巷與文昌東十二街交岔路口之兒童公園
,屬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把玩俗稱「四支刀」而賭博
財物。其賭博方式係底注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
等,玩家可以加注,由A02等8人各分牌4張,以2張牌為1組
,比較彼此牌面大小,2組均勝出者為贏家,可取得全部賭
注,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晚間7時20分許,為警當
場查獲,並扣得賭桌上之蘇天助賭資200元、A02賭資100元
陳建源賭資200元、劉顓毅賭資300元、林玉明賭資2,000
元、黃文福賭資1,100元、賴江林賭資600元,及賭博器具撲
克牌2副等物(除A02外,其餘7人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認被告A02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A02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14年6月1
6日繫屬於本院。因被告A02嗣於114年7月9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
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單獨宣告沒收於已對被告起訴之案件
,即屬學理上所稱附隨於主體程序之不真正客體程序,於
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
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此種主、客
體程序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判決時,並為單獨宣告
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被告A02為警查扣之贓款,其中100元乃其於本案現
場之賭資,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偵卷第353頁),屬被
告在賭檯之財物,為專科沒收之物,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聲請宣告沒收,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A02為警查
扣之其餘贓款,則無證據足認為現場之賭資,無從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