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仲洲(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仲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與另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3年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於113年9月7日21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阿榮師肥鵝」店前,徒手竊取告訴人徐旻琳所有、水箱內之
筍殼魚1尾、泰國蝦6尾(共計價值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
旋即逃離現場。嗣告訴人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
視器畫面循線悉上情。因認郭仲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郭仲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提起公訴,於同年11月11日繫屬於本院。因被告嗣於114
年9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簡卷第11頁
)附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