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073號
TCDM,114,易,307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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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堇翔



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4年4月3日12時2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里區立
仁一路住處內,先穿著長度僅及腰部之女性服飾,且下半身
未著衣物,並戴上假陽具裸露於外後,再步行至其前開住處
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持自拍棒拍攝而為猥
行為
(二)又於同年月4日13時14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里區立仁
路住處內,先穿著長度僅及腰部之女性服飾,且下半身未著
衣物,並戴上假陽具裸露於外後,再步行至其前開住處外,
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持自拍棒拍攝而為猥褻行
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卷附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
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違
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卷第40至
41頁),並有臺中市大里區立仁一路178巷21弄監視錄影擷
圖、A03提出假陽具照片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1至25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被告
之犯行確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公然猥褻罪中所稱之「猥褻」,乃指足以刺激、挑起
或滿足行為人或他人性慾,且有害於一般人正常之性羞恥心
、違反善良之性道德觀念者而言;而所稱「公然」,則指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但不以實際上果已共
見共聞為必要,只要事實上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狀況即屬之。被告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馬
路上,穿戴幾可亂真之假陽具裸露於外,顯有供人觀覽之意
圖,藉以滿足其一己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一般人之羞恥
或厭惡感,侵害一般人對性之道德感情,有害於社會風化,
依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自屬猥褻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被告所為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犯妨害風化罪經
起訴處分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猶不知
警惕,為滿足一己私慾,率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馬路
上,公然穿戴幾可亂真之假陽具裸露步行而為猥褻行為,恐
造成用路人之驚嚇及反感噁心,並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之犯罪
危害程度,行為殊不可取;另衡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原否認
犯行,迄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之教育
程度、待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所示,以資懲儆。再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檢察官求刑(見 本院卷第42頁)容有過重之情,附此敘明。
四、被告本案犯行所使用之假陽具,雖屬其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工具,然未據扣案,且衡情非違禁物,對之宣告沒收 ,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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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