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154號
TCDM,114,易,215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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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諺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第44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諺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張博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53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張博諺仍未戒除毒品,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施用及持有,竟仍為以下犯行:
(一)張博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13 年10月中旬,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衛伯」之人購入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預備供己施用;又於113年11月4 日前之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嗣張博諺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13年11月4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巷00號4樓 之7居所,將上開持有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 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4年11月5日8時3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博諺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物,且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 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張博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 1月25日至26日間某時許,於臺中市西屯區某處,以將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張博諺於同年月29日1時52分許,將登記在配偶陳郁 菁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之金時代洗車場內時為警查獲,經張博諺 自行提出並經警徵得陳郁菁同意,對該車執行搜索,扣得附 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且經警徵得張博諺同意,於113 年11月29日3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 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博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 備程序以及簡式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下就各卷宗均省略前 稱,僅以卷號簡稱之,毒偵4153卷第37頁至第47頁、第99頁 至第103頁、本院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95頁至第97頁,被 告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 ),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 所113年11月5日8時3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毒偵4153卷第53頁至第63頁)、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偵4153卷第71頁至第73頁)、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4153卷第 121頁至第12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 告、純度鑑定報告及照片(毒偵4153卷第129頁至第163頁、 第255頁至第257頁、第203頁至第220頁、第259頁至第26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⑴114年度保管字第 3212號(毒偵4153卷第191頁至第193頁、第203頁至第220頁 )、⑵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毒偵4153卷第221頁、第259 頁至第268頁)、本院扣押物品清單:⑴114年度院安保字第3 27號(本院卷第35頁)、⑵114年度院保字第1716號(本院卷 第39頁至第40頁)在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 8至10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 備程序以及簡式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毒偵4427卷第39頁至 第45頁、本院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且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11月29日職務報告書( 毒偵4427卷第3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3年11 月29日1時2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毒偵4427卷第55頁至第6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113年11月29日1時47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4427卷第65頁至第71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 驗報告(毒偵4427卷第73頁至第75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毒偵4427卷第81頁至第83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 品照片(毒偵4427卷第85頁至第90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本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6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⑴114年度保管 字第4333號(本院卷第45頁)、⑵114年度安保字第996號( 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證,且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 示之物扣案可憑,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三)檢察官起訴書固主張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係分 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中均供稱其係同時施 用該等毒品(頁數同前),而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被告係分開 施用該等毒品,本案應認被告係同時施用該等毒品,公訴意 旨容有誤會。
(四)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所稱之「法 律」,係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此觀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4條、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 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 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 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 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 更,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 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 ,不屬於刑罰法律變更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 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 法律。又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



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行 政院於113年8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 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異丙帕酯、美托 咪酯、依托咪酯為第三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嗣 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異丙帕 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 ,此變更即屬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 ,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 行為時間係113年11月5日,應以被告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 事實即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品以適用法律。(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被告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遭查獲時,雖一併經扣得附表 編號2、3所示之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編號4所示之氯二甲 基卡西酮,然而被告行為時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 品,氯二甲基卡西酮為第四級毒品,單純持有該等毒品並不 構成犯罪,復卷內無證據足認被告持有該等毒品之純質淨重 已超過5公克,是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依托咪 酯、異丙帕酯、氯二甲基卡西酮等並不成立犯罪,亦無從為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併予敘明。
(四)吸收關係
 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其施用毒品之前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為供己施用 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行為(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毒品係供己 施用等語,毒偵4153卷第39頁),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 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其施用毒品之前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為供己施用 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 為(被告於偵訊中供稱該等第二級毒品係其施用所餘,毒偵 4427卷第112頁),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之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分別係以一行為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起訴書 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各1次等語,容有誤會,業據本院說明如前,附予敘明。(六)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所為,犯意互殊,行 為有別,侵犯不同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 字第4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0年3月17日執行完 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等情,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並敘明被告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另提出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為證,堪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 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有期 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可見其主觀上有 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 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 ,就被告本案所犯,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被告雖請求不要加重等語,然其所為業已符合累犯要件 ,被告請求並非可採。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竟不思 反省,又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所為實屬不 該;復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僅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一)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 係於審理中始坦承,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犯行則係自始坦承之犯後態度;再審酌被告有 多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案、其他法院前案紀錄 表所示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末審酌被告 於本院簡式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 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其各犯行之行 為惡性、相隔時間,復衡量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 適當性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之物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且係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之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是分別於被告附表二主文欄所示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 外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 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物經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之物則經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且被告於本院簡式審理程序中自陳該等物品係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語( 本院卷第94頁)。是該等物品應分別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爰於 被告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 此部分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10、15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器具,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附表二主文欄所 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諭知沒收銷毀之物,係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此所稱「查獲」,係指被查獲而與 本案有關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而言,必於有 罪判決書之事實欄內,已經認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始足當之;又所稱「查獲之毒品 」,係指經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聯之毒品(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雖於判決時已屬於第二級 毒品,然而被告持有該等毒品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無 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另該等物 品業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由本院以114年度單禁 沒字第413號裁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3.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含有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酮,然被告持有此部分毒品純質淨重並未超過5公克如前述 ,又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應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4.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7、11、12、13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 施用依托咪酯所用(本院卷第94頁),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無法認為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無從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手機1支,被告否認有用於購入 毒品(本院第93頁),且本案亦無事證可認該手機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1.均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7.9%,推估純質淨重2.560公克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至3行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偵4153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清單編號1(毒偵4153卷第221頁)、本院院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5D007、4C25D007T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129頁、第135頁) 2 黑頭煙彈5顆 1.經抽驗驗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因檢體黏稠或外漏,故無法秤淨重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倒數第1行(毒偵4153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毒偵4153卷第221頁)、本院院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5D008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131頁) 3.經另案宣告沒收 3 異丙帕酯5瓶 1.經依外觀型態不同,共取2瓶鑑驗,驗出異丙帕酯成分,純度分別為4.6%、4.9%,純質淨重分別係0.196公克、0.191公克,總毛重(含證物袋)92.71公克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至6行(毒偵4153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毒偵4153卷第221頁)、本院院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5110D011-M1號、5110D012-M1號、5110D011T號、5110D012T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249頁至第251頁、第255頁至第257頁) 3.經另案宣告沒收 4 依托咪酯1包 1.驗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1.5533公克,驗餘淨重1.4987公克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倒數第3行(毒偵4153卷第5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5110D10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151頁) 3.因後續扣押物品清單未記載此包毒品,因此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之「依托咪酯」稱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7.5%,純質淨重0.065公克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倒數第2行(毒偵4153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毒偵4153卷第221頁)、本院院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卷第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5110D009號、5110D009T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241頁、第247頁) 6 煙彈1顆以及白頭煙彈10顆 1.經鑑驗未檢出毒品成分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倒數第1行(毒偵4153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39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安保字第73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毒偵4153卷第221頁)、本院院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3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5D009號鑑定報告(毒偵4153卷第131頁) 7 電子菸桿1支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39頁) 8 玻璃球1個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39頁) 9 分裝藥杓1支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3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本院卷第39頁) 10 電子磅秤1個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本院卷第39頁) 11 分裝滴管4支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本院卷第39頁) 12 分裝量杯7個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本院卷第39頁) 13 分裝罐2個 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毒偵4153卷第191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本院卷第39頁) 14 Galaxy手機1支 1.解鎖密碼:9452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0.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8行(毒偵4153卷第61頁)、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4年度保管字第32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毒偵4153卷第193頁)、本院院保字第171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本院卷第41頁) 15 吸食器1個 1.未經鑑驗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行(毒偵4427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3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5頁) 16 海洛因殘渣袋1個 1.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行(毒偵4427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3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本院卷第4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7D137號鑑定報告(本院卷第54頁) 17 甲基安非他命剷管1個 1.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行(毒偵4427卷第59頁,原名稱係海洛因殘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度保管字第43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本院卷第4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7D138號鑑定報告(本院卷第55頁) 1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對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行(毒偵4427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度安保字第99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本院卷第4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7D110號鑑定報告(本院卷第69頁)
附表二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張博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物沒收。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張博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六至十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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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